%0 Journal Article %A 王宾 %T 学位撤销兜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D 2025 %R 10.16298/j.cnki.1004-3667.2025.06.10 %J 中国高教研究 %P 75-83 %V 41 %N 6 %X 《学位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为学位撤销情形的兜底条款,包括学术性和非学术性两类撤销事由。兜底条款将学位撤销与不授予学位的条件相关联,意味着任何违反学位授予要件的行为均可启动学位撤销程序,但仅当行为构成“严重违法”时,方可撤销学位。其中,学术性撤销事由严重违法的判断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属于校规中不应当授予学位情形、研究成果公开发表、行为性质达到“代写、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的程度。非学术性撤销事由则包括严重违反学位授予的政治要件和道德要件的行为,前者需构成《刑法》规定的政治类犯罪,后者需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具备道德可责性。仅当上述两类行为侵害了《学位法》保护的法益,表现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高校声誉时,才具备撤销学位之必要。 %U https://zggjyj.cahe.edu.cn/CN/10.16298/j.cnki.1004-3667.2025.06.10